无锡梁溪区申请实用新型 企业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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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发明50% 申报30 实用新型100 时间60 研发费用10%
实用新型由于不经实质审查,授权*,即使创新高度相对较低的发明创造也能够获得快速保护,与目前中国科技发展相适应,备受创新主体的青睐。2018年1-6月份实用新型的国内申请量为102.5万,**过国内发明与外观设计之和,可见一斑。实用新型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保护本国技术水平较低的实用小发明,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其保护客体具有性,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介绍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标准要求。*二条*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中,“实用的”和“新的”是对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仅是泛泛的定性说明,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没有明显的实质性约束作用。根据定义,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方法,只限于产品,并且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材料或微观结构的改进不在此列。《审查指南2010》根据本条的立法本意对所述“形状”、“构造”作了定义: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报粒状的物质耽者材料,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满足实用新型客体标准要求的发明创造,必然也能够满足发明客体的标准要求,反之则不行。权利要求的类型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可以通过结构特征、方法特征、性能参数等进行限定,但实用新型客体仅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其他如微观组织、方法、性能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不满足客体要求。成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主要满足三个要素:产品、形状和/或构造、技术方案。
在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权保护范围(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权人在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保护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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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1、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2、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权的保护范围。3、当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权的保护范围。4、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技术是否相同。5、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权则属于从属。未经在先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也覆盖了在先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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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产品具有“形状”“构造”,是对产品的宏观描述。一种观点认为,宏观与微观的界限则是以人的肉眼能否观察到为准,仅用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等仪器才能观察到的产品的微观结构不能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实用新型产品应具有能够从外部观察到,从而限定的技术内容*识别,仅针对形状、构造等物理结构改进的产品给予保护;而化学形态、微观结构的改进,需要借助精密的仪器和复杂的检测方法,属于技术认知上比较复杂的“大发明”,并非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小发明”。这种观点将涉及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改进排除在实用新型客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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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与之相对应,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并不禁止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如果权利要求中包括对方法本身提出改进,即使包含了产品的形状、构造,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在撰写各权利要求时,上位概念应当有,中位概念可以有,具体的下位概念也不可或缺,如果有可能,在写完一条从属权利要求时,通过所有权利要求的各技术特征,就应该能基本呈现发明人提供的原始具体技术方案。当然,也必须承认,这其中有权要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但在综合各方面因素时,如果能加入上述无效宣告角度的考量,撰写出的实用新型的质量无疑会更高,更有可能成为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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