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指南 无锡滨湖区实用发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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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发明50% 申报30 实用新型100 时间60 研发费用10%
实用新型由于不经实质审查,授权*,即使创新高度相对较低的发明创造也能够获得快速保护,与目前中国科技发展相适应,备受创新主体的青睐。2018年1-6月份实用新型的国内申请量为102.5万,**过国内发明与外观设计之和,可见一斑。实用新型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保护本国技术水平较低的实用小发明,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其保护客体具有性,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介绍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标准要求。*二条*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中,“实用的”和“新的”是对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仅是泛泛的定性说明,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没有明显的实质性约束作用。根据定义,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方法,只限于产品,并且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材料或微观结构的改进不在此列。《审查指南2010》根据本条的立法本意对所述“形状”、“构造”作了定义: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报粒状的物质耽者材料,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满足实用新型客体标准要求的发明创造,必然也能够满足发明客体的标准要求,反之则不行。权利要求的类型可以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可以通过结构特征、方法特征、性能参数等进行限定,但实用新型客体仅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其他如微观组织、方法、性能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不满足客体要求。成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主要满足三个要素:产品、形状和/或构造、技术方案。
根据我国《法》*九条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先获得的实用新型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权的,可以授予发明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允许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申请。不过,在发明授权前,如果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则申请人需要放弃实用新型权才能获得发明权。此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存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的情况。这不仅包括两个案件的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的情况,准确地说,只要两个案件中的任一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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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侵权判定的比较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产品或者双方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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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等同物代替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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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权保护范围(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权人在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保护的技术内容。
在撰写各权利要求时,上位概念应当有,中位概念可以有,具体的下位概念也不可或缺,如果有可能,在写完一条从属权利要求时,通过所有权利要求的各技术特征,就应该能基本呈现发明人提供的原始具体技术方案。当然,也必须承认,这其中有权要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但在综合各方面因素时,如果能加入上述无效宣告角度的考量,撰写出的实用新型的质量无疑会更高,更有可能成为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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