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北塘区发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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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发明50% 申报30 实用新型100 时间60 研发费用10%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实用新型授予的前提,也是无效的理由之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特定元件用于发明中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不具有创造性,不应授予。在分析实用新型创造性高度时,由于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差异,以及实用新型判案的基准----现有技术与发明的现有技术在创造性高度上的差异可以直接的导致其创造性高度判定上的差异,因此,在判定实用新型创造性时可以直接采用发明创造性判定的标准而无须另觅一套新的标准。
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等同物代替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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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与之相对应,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并不禁止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如果权利要求中包括对方法本身提出改进,即使包含了产品的形状、构造,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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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1、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2、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权的保护范围。3、当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权的保护范围。4、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技术是否相同。5、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权则属于从属。未经在先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也覆盖了在先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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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产品具有“形状”“构造”,是对产品的宏观描述。一种观点认为,宏观与微观的界限则是以人的肉眼能否观察到为准,仅用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等仪器才能观察到的产品的微观结构不能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实用新型产品应具有能够从外部观察到,从而限定的技术内容*识别,仅针对形状、构造等物理结构改进的产品给予保护;而化学形态、微观结构的改进,需要借助精密的仪器和复杂的检测方法,属于技术认知上比较复杂的“大发明”,并非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小发明”。这种观点将涉及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改进排除在实用新型客体之外。
在撰写各权利要求时,上位概念应当有,中位概念可以有,具体的下位概念也不可或缺,如果有可能,在写完一条从属权利要求时,通过所有权利要求的各技术特征,就应该能基本呈现发明人提供的原始具体技术方案。当然,也必须承认,这其中有权要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但在综合各方面因素时,如果能加入上述无效宣告角度的考量,撰写出的实用新型的质量无疑会更高,更有可能成为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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