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指南 苏州姑苏区发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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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发明50% 申报30 实用新型100 时间60 研发费用10%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实用新型授予的前提,也是无效的理由之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特定元件用于发明中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不具有创造性,不应授予。在分析实用新型创造性高度时,由于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差异,以及实用新型判案的基准----现有技术与发明的现有技术在创造性高度上的差异可以直接的导致其创造性高度判定上的差异,因此,在判定实用新型创造性时可以直接采用发明创造性判定的标准而无须另觅一套新的标准。
可以看出,产品具有“形状”“构造”,是对产品的宏观描述。一种观点认为,宏观与微观的界限则是以人的肉眼能否观察到为准,仅用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等仪器才能观察到的产品的微观结构不能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实用新型产品应具有能够从外部观察到,从而限定的技术内容*识别,仅针对形状、构造等物理结构改进的产品给予保护;而化学形态、微观结构的改进,需要借助精密的仪器和复杂的检测方法,属于技术认知上比较复杂的“大发明”,并非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小发明”。这种观点将涉及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改进排除在实用新型客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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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侵权判定的比较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产品或者双方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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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与之相对应,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并不禁止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如果权利要求中包括对方法本身提出改进,即使包含了产品的形状、构造,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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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权保护范围(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权人在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保护的技术内容。
在撰写各权利要求时,上位概念应当有,中位概念可以有,具体的下位概念也不可或缺,如果有可能,在写完一条从属权利要求时,通过所有权利要求的各技术特征,就应该能基本呈现发明人提供的原始具体技术方案。当然,也必须承认,这其中有权要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但在综合各方面因素时,如果能加入上述无效宣告角度的考量,撰写出的实用新型的质量无疑会更高,更有可能成为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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