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姑苏申报高新入库代理 高企申报奖励 高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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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知识产权发明** 审计报告专项审计 研发人员10% 高品收入60% 研发费用5%
前面两篇已经介绍了高企入库中研发费用的部分问题,接下来我们具体在探讨一下其他的方面
简析高企认定中专项审计之技术性收入
**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和产品收入一样,企业提供技术性收入需要同时符合三项条件,才能认为是**服务收入:提供的技术应当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技术必须是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创新成果对外提供服务;提供的技术必须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关联。
技术性收入审计重点
技术转让该项技术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准,审计时会检查相关合同或者协议、财产转移手续和收款记录;  
对应当年内完成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研究开发等合同,检查是否及时、完整地确认收入,审计时会检查包括相关合同或者协议、财产转移手续和收款记录;  
对于存在跨期劳务、完工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服务等合同,检查是否采用履约进度法确认收入(以前叫“完工百分比法”),检查包括相关合同等书面记录,并关注履约进度的确认方法是否合理等问题。获取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包括账在内的明细账,复核加计扣除是否正确,并与技术性收入明细账合计数复核是否相符,检查上述收入是否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施实质性程度:如**服务收入波动情况,分析波动趋势原因是否正常;本期主要技术性收入毛利率与上期比较,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针对毛利率异常的技术性收入,关注其成本是结转是否正常,检查相关销售合同等书面协议;抽取与技术性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检查入账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发货单、销售合同等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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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的统计
1.1统计的难点
a.部分申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层,在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同时,往往也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如何将其薪酬计入研究开发活动没有明确规定。
b.有些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甚至多个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人员人工的归集和分配也比较困难。
c.有不少申报企业为了达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目的,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中未列示的管理人员(包括)、生产人员的薪酬计入研究开发人员人工。 
1.2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应付工资、管理费用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教育背景(必要时通过检查明,以确定研发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背景)、工作经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资料,结合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b.对受雇的研发人员,需取得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证据。 
c.对企业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实际参与的项目进行归集。若研发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按统计的工作量进行分摊。如申报企业因不能准确地对工作量进行统计而常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分摊,应检查其分摊的合理性。 
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核算
2.1核算难点  
《工作指引》中较明确规定了直接投入的开支范围,但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中的材料费品种繁多,部分领料单上亦未写明具体用于什么研究开发项目,直接投入的认定和分配缺乏可靠的依据。
此外,很多申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以前年度并没有立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发生的研发费分别记载于不同的会计科目,如实验车间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专项应付款等,而不同会计科目之间又不存在对申报明细表而言的勾稽关系。因此,申报企业将非研发材料成本计入研发直接投入中的人为操作空间很大。
2.2应对措施
a.总量领用的合理性判断;  
b.研究开发材料领用的月均波动情况是否合理;  
c.领用材料与研究开发项目的相关性判断,必要时可以考虑利用外部工作。如:聘请行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直接投入的品种、数量、质量等因素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评价; 
d.重点对研究开发材料所形成的实物成果进行盘点及残次品的销售进行综合判断。如:电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领用的铜等重要材料,在考虑残次品销售的前提下,需要对期末实物库存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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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 
1.1难点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包括**、非**发明、许可证、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申报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有时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研究开发活动,无形资产是否与研发项目相关,如何分摊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很难把握。
1.2应对措施  
a.检查是否属于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而购入的**、非**发明、许可证、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可以通过对项目立项、评定等技术资料的分析,判断其相关性;当影响重大时,需要考虑借助其他行业的工作。 
b.取得无形资产初始购置时的协议或合同、、付款凭证等,检查无形资产原值的确认是否正确;检查摊销政策是否正确,且前后各期保持一致,计算检查摊销的金额是否正确。 
c.检查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摊销的情形;若存在无形资产费用在研究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分摊的情形,需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并计算检查分摊的金额是否正确。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2.1难点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服务机构和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中小型申报企业由于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力量薄弱,一般会与研究院、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与其签订相应的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协议。
2.2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相关的明细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针对研究开发项目工作内容、协议条款、协议金额等向受托方进行函证,确认其发生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关注并确认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果为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应按照立交易原则确定。 
b.复算检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否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其他费用
3.1难点  
其他费用与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性、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存在较大错报风险。
3.2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费用分摊表,确认费用支出与研究开发项目的相关性及费用分摊的合理性。 
b.关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究开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是否属于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的情形。 
c.检查相关费用的核准和支付是否符合企业内部管理的规定,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d.复算检查列报的其他费用是否**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 
复核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4.1难点  
《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必须满足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因此,申报企业为了达到标准可能虚列研究开发费用,扩大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4.2应对措施  
a.获取经具有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b.复算加计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总额。《认定申请书》填报说明表明,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复算加计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c.复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复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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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险点  
1.对于技术性收入,企业未能准确分类及分类有错误,相应成本归集项目混乱。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了高新产品(服务)和传统产品(服务)收入两块。产品(服务)收入包括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块。通过过、外购等方式取得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会计确认为“无形资产”。与技术有关的转让、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研究开发的收入很难以一句话来说明是属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技术性收入的会计确认需要视情况进行分析:
在涉及技术转入时,该类收入损益属于“资产处置损益”:技术转让对应的“成本”通常以账面价值表示,处置损益以处置金额与账面价值倒挤。  
受托研究开发技术,并不直接形成其自有的无形资产或者是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应收入开具的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在技术转让同时,为研发活动受托技术在转化过程中耗费是以销售成本方式实现,而不是归属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  
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技术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等服务的情况为复杂,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实施许可并不是一个层次的东西。收入准则对企业向客户授予技术类的知识产权认为是企业日常经营业务,常见的包括**权、非**技术、商标权等,这类情况在软件行业尤为明显——售出软件产品同时授权许可的情况比较常见,软件授权许可归属收入准则核算。  
2.对于一些行业收入核算复杂性不了解,导致对产品收入、技术性收入金额计价判断存在风险。  
比如,软件企业对于取得计算软著证书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核算开核算软件和硬件部分,对外销售时或者是参与高企认定时,也把高新产品硬件部分撇开,结果造成高新产品收入虚减。我们认为:嵌入式软件产品包括软件和硬件,嵌入式软件本身不能单销售,必须和硬件一起才能构成产品对外销售;软件和硬件分开做法,只是针对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要求,嵌入式软件整体都应当认定为**产品收入。  
3.对交易性质、技术内涵不了解,混淆咨询服务和受托研发。  
企业对其他公司的某个项目提供相应的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研发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归类时将其作为受托研发或者是合作研发,这类费用在方是作为设计费用的。以上情况的发生,根本原因是对交易性质、技术内涵的不了解,建议以合同内容实质为准。  
【案例】  
A公司是一家提供信息科技的有限公司,拥有多项自行开发软件。2020年拟申请申请认定。B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该公司委托进行专项审计,在对该公司高新产品(服务)进行审计时发现:  
2019年,企业确认了一笔为C公司信息共享软件的技术性转让收人85万元。查阅相关凭证、银行进账单、等资料,抬头为C。但是,审计人员查阅A公司的17-19年期间资料,并未发现和该收人有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审计人员详细审核该交易合同并询问相关人员后才知道,该共享软件是C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合同明确规定软著权归C公司所有。A公司在大数据库方面拥有自己的多项软件著作权和优势,D电商平台需要利用A公司的大数据库对电商平台建设VIP商户管理集成系统。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该平台同时将硬件安装部分也委托给A公司实施。合同约定总价是550万元,包括软件和硬件部分。A公司将其列入了2019年的研发项目RD03,对应产生的高新产品PS收入中,采购的硬件部分是125万元。A公司将550万元整体确认为19年的技术服务收入。 
【分析】
对C公司提供85万元技术转让收入分类有误。按照《工作指引》规定,该收入属于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而非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转让所获得的收入。A公司为D平台提供的是技术服务,而不是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该公司不生产相关硬件,也无相关硬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硬件部分只属于一般产品销售,不应当归为高新产品收入。因此,审计人员提请企业将硬件部分的125万元从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当中进行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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