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北塘区申报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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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发明50% 申报30 实用新型100 时间60 研发费用10%
我们知道,在将一个发明创造进行申请时,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也可以选择申请实用新型,或者选择“一案双申”的申请方式。
可以看出,产品具有“形状”“构造”,是对产品的宏观描述。一种观点认为,宏观与微观的界限则是以人的肉眼能否观察到为准,仅用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等仪器才能观察到的产品的微观结构不能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实用新型产品应具有能够从外部观察到,从而限定的技术内容*识别,仅针对形状、构造等物理结构改进的产品给予保护;而化学形态、微观结构的改进,需要借助精密的仪器和复杂的检测方法,属于技术认知上比较复杂的“大发明”,并非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小发明”。这种观点将涉及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改进排除在实用新型客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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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权保护范围(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权人在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保护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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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技术的知识水平为准。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对于故意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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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等同物代替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在撰写各权利要求时,上位概念应当有,中位概念可以有,具体的下位概念也不可或缺,如果有可能,在写完一条从属权利要求时,通过所有权利要求的各技术特征,就应该能基本呈现发明人提供的原始具体技术方案。当然,也必须承认,这其中有权要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但在综合各方面因素时,如果能加入上述无效宣告角度的考量,撰写出的实用新型的质量无疑会更高,更有可能成为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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