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时间 高企申报奖励 张家港太仓高新入库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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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知识产权发明** 审计报告专项审计 研发人员10% 高品收入60% 研发费用5%
上面着重了解技术性收入,现在来简析高企入库中的审计风险点
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认定
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知识产权或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
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低。
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
注: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研发费用核算认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
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产品认定
企业核心**产品(服务),须有对应的合同,还有及知识产权。
产学协议认定
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9-2021年。
注: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有产学研合作的记录(如项目支出的及凭证等)。
一条龙逻辑认定
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07成果转化、组织产品认定
2021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
注:有产品合同、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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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前准备足够的知识产权,不要临阵磨
   在高企申报中,知识产权是重要的评分点,企业如果没有核心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数量不够,申报很难成功。但是,专利申请是需要时间的,尤其是发明**的申请长达数年才能获批。因此,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准备,是成功申报高企的关键。
   2020年12月1日,国知局310号咨询员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授权时间进行回答:
在符合**法条件下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平均3年左右可以被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般平均1年左右时间可以被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平均0.5年左右时间被授权。
要提前进行研发费用归集,不要财务不明
   研发费用归集是企业申报高企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提前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减少申报时的工作量,提高申报成功率。
   研发费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要规范科研人员管理体系,不要杂乱无章
   在高企认定条件中明确: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因此,企业要想成功申报高企,必须建立清晰的人力资源体系,在保证研发人员数量同时,也要保证研发人员的质量,合理安排人员的岗位职责,涉及到研发和生产共用的情况做好分摊,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使公司的技术需求得到满足。
要提前规划科技成果转化,不要逻辑混乱
   高企申报过程中,有的企业在申报前通过购买知识产权、登记技术合同、申请软件著作权等方式“临阵磨”,但忽视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逻辑链条,即:科技成果转化一定是在研发活动之后,产品转化之前,也就是说,必须先有科技成果,后有成果转化。因此在前期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科研人员等准备充分以后,要理清逻辑关系,提升科技成果的年均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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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
1.1难点  
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是指为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2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检查申报企业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的申购单、入库单、验收单;实地查看该部分设备,核对资产用途(检查使用说明书等),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用于研究开发项目。  
b.结合固定资产盘点,核对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检查购入时已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单管理,是否存在重复计提折旧的情况。  
c.复核各项折旧、摊销的准确性及相关性,关注前后各期折旧政策及方法的一致性
d.对属于多个项目使用的,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摊的金额是否正确。  
设计费用  
2.1审计难点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部分申报企业由于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较简单、研究开发人员力量薄弱,经常会将一些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设计外包,且不少企业并未与外包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还包括了申报研究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的设计费用。从而较难确定设计费用的合理性,且外包性质的设计费用*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混淆。
2.2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科目,检查设计费用支出的、付款申请审批单据,确认设计费用发生的合理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b.对于外包设计费,应重点检查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并分析合同、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为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进行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方面的设计而发生的费用;若合同或协议实质表明,外包内容系委托外部开发机构进行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活动,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则应归属于委托外部研究费用,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据实调整并列报。 
c.注册会计师应走访被审计单位的设计、研究开发部门,或向外包单位进行函证确认,以正确区分外包设计费和外包研究开发费,必要时,应考虑利用工作。  
装备调试费
3.1难点  
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装备调试费。
3.2应对措施  
a.检查是否属于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b.检查相关费用的核准、支付是否符合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c.检查是否存在列入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及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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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险点  
1.对于技术性收入,企业未能准确分类及分类有错误,相应成本归集项目混乱。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了高新产品(服务)和传统产品(服务)收入两块。产品(服务)收入包括产品(服务)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块。通过过*、外购等方式取得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会计确认为“无形资产”。与技术有关的转让、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研究开发的收入很难以一句话来说明是属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技术性收入的会计确认需要视情况进行分析:
在涉及技术转入时,该类收入损益属于“资产处置损益”:技术转让对应的“成本”通常以账面价值表示,处置损益以处置金额与账面价值倒挤。  
受托研究开发技术,并不直接形成其自有的无形资产或者是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应收入开具的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在技术转让同时,为研发活动受托技术在转化过程中耗费是以销售成本方式实现,而不是归属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  
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技术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等服务的情况为复杂,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实施许可并不是一个层次的东西。收入准则对企业向客户授予技术类的知识产权认为是企业日常经营业务,常见的包括**权、非**技术、商标权等,这类情况在软件行业尤为明显——售出软件产品同时授权许可的情况比较常见,软件授权许可归属收入准则核算。  
2.对于一些行业收入核算复杂性不了解,导致对产品收入、技术性收入金额计价判断存在风险。  
比如,软件企业对于取得计算软著证书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核算开核算软件和硬件部分,对外销售时或者是参与高企认定时,也把高新产品硬件部分撇开,结果造成高新产品收入虚减。我们认为:嵌入式软件产品包括软件和硬件,嵌入式软件本身不能单销售,必须和硬件一起才能构成产品对外销售;软件和硬件分开做法,只是针对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要求,嵌入式软件整体都应当认定为**产品收入。  
3.对交易性质、技术内涵不了解,混淆咨询服务和受托研发。  
企业对其他公司*的某个项目提供相应的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研发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归类时将其作为受托研发或者是合作研发,这类费用在*方是作为设计费用的。以上情况的发生,根本原因是对交易性质、技术内涵的不了解,建议以合同内容实质为准。  
【案例】  
A公司是一家提供信息科技的有限公司,拥有多项自行开发软件。2020年拟申请申请认定。B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该公司委托进行专项审计,在对该公司高新产品(服务)进行审计时发现:  
2019年,企业确认了一笔为C公司信息共享软件的技术性转让收人85万元。查阅相关凭证、银行进账单、等资料,抬头为C。但是,审计人员查阅A公司的17-19年期间资料,并未发现和该收人有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审计人员详细审核该交易合同并询问相关人员后才知道,该共享软件是C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合同明确规定软著权归C公司所有。A公司在大数据库方面拥有自己的多项软件著作权和优势,D电商平台需要利用A公司的大数据库对电商平台建设VIP商户管理集成系统。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该平台同时将硬件安装部分也委托给A公司实施。合同约定总价是550万元,包括软件和硬件部分。A公司将其列入了2019年的研发项目RD03,对应产生的高新产品PS收入中,采购的硬件部分是125万元。A公司将550万元整体确认为19年的技术服务收入。 
【分析】
对C公司提供85万元技术转让收入分类有误。按照《工作指引》规定,该收入属于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而非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转让所获得的收入。A公司为D平台提供的是技术服务,而不是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该公司不生产相关硬件,也无相关硬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硬件部分只属于一般产品销售,不应当归为高新产品收入。因此,审计人员提请企业将硬件部分的125万元从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当中进行剔除。
大家现在了解了高企入库中的审计风险点吗,有疑问可以来咨询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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